中天易传人张永红
干支
幹,幹也;支,枝也。壬課以幹為身,以支為人、為事。支生幹為吉,克幹為凶。此其大綱也。習壬課者,須先明干支,故列於首。
甲、丙、戊、庚、壬為陽,乙、丁、己、辛、癸為陰,此幹之陰陽。
甲乙木,丙丁火,戊己土,庚辛金,壬癸水,此幹之五行。
甲乙東,丙丁南,庚辛西,壬癸北,戊己中,此幹之方。
甲寄寅,乙寄辰,丙戊寄巳,丁己寄未,庚寄申,辛寄戌,壬寄亥,癸寄醜,此幹之寄宮。
甲己合,乙庚合,丙辛合,丁壬合,戊癸合,此幹之五合。
甲見庚,乙見辛,丙見壬,丁見癸,戊見甲,己見乙,庚見丙,辛見丁,壬見戊,癸見己,此幹之七殺。
子、寅、辰、午、申、戌為陽,醜、卯、巳、未、酉、亥為陰,此支之陰陽。
寅卯木,巳午火,申酉金,亥子水,辰戌醜未土,此支之五行。
寅卯辰東,巳午未南,申酉戌西,亥子醜北,此支之方。
子醜合,寅亥合,卯戌合,辰酉合,巳申合,午未合,此支之六合。
申子辰、寅午戌、亥卯未、巳酉醜,此支之三合。
子午沖,醜未沖,寅申沖,卯酉沖,辰戌沖,巳亥沖,此支之六沖。
寅刑巳,巳刑申,申刑寅;醜刑戌,戌刑未,未刑醜,此支之三字刑。
子刑卯,卯刑子,此支之兩字刑。
亥辰午酉自刑,此支之一字刑。
子破酉,醜破辰,寅破亥,卯破午,巳破申,未破戌,此支之六破。
子未害,醜午害,寅巳害,卯辰害,申亥害,酉戌害,此支之六害。
月將
月將,太陽所躔之宮也。壬課以月將加時成課,故月將與時為課之樞機。正月雨水躔亥,亥為月將;二月春分躔戌,戌為月將。一月一位,逆行。每逢中氣,太陽始過宮,須據時憲書某日某時以定之。
天地盤
明乎干支、月將,斯可傳課矣。而課以天地盤為始,地盤即亥子醜十二支本位,此不動者也;天盤以月將加所占之時布起。如亥將加醜,則子加寅,迤邐而加,至戌加子而止。如亥將亥時,皆為伏吟,以亥加亥,子加子,至戌加戌而止,此動而無定者也。
如亥將丑時
天盤
卯辰巳午
寅 未
醜 申
子亥戌酉
地盤
巳午未申
辰 酉
卯 戌
寅醜子亥
四課
天盤既布,即視地盤干支上所乘天盤何神,以布四課。如亥將子時甲子日,地盤甲上見天盤醜,以醜甲為第一課;醜上見子,以子醜為第二課;子上見亥,以亥子為第三課;亥上見戌,以戌亥為第四課是也。
甲子日子時亥將
四 三 二 一
戌 亥 子 醜
亥 子 醜 甲
初 子
中 亥
末 戌
辰巳午未
卯 申
寅 酉
醜子亥戌
三傳
四課即布,須采一神為發用。用,乃主事之神,吉凶之先兆,禍福之根基,故用神為一課之要。蓋由天盤而四課,選出一神以為用,則全神之吉凶禍福盡在於是。其法有元首、始入、重審、比用、涉害、遙克、昴星、別責、八專、返吟、伏吟十一門,細列於後。中傳為移易之門,末傳為歸宿之地。事之變化要歸,須神中末傳。中末取相因之神。如用神子,即視子上所乘何神為中傳,後視中傳所乘何神,為末傳;亦有不取相因之神將,或取干支上神,或取合與刑沖,亦細推於後。
元首
四課內一上克下為用,餘課無克,為元首。中末用相因之神。如甲子日寅時亥將,午加酉為用,一上克下是也。壬課生幹為吉,克幹為凶,乃發用不取生而取克,上下相生為靜,靜則端倪不露;上下相克,便為動象,一動則吉凶因之而起也。
始入
四課內一下賊上為用,餘課無賊,為始入。中末用相因之神。如丙戌日酉時子將,申加丙為用,一下賊上是也。賊即克也,乃上克下稱“克”,下克上稱“賊”者,上尊而下卑,上宜制下,下不可犯上,故曰賊也。
重審
四課內有上克下,又有下賊上,克取下賊上為用,為重審。中末用相因之神。如乙亥日卯時未將,申加局,上克下,未加卯下賊上,取未為用是也。上為外,下為內,內變將作,故舍上克而視下賊也。
比用
四課內有二上克下,或二賊上,則視神之陰陽與幹陰陽,取比者為用,為比用課。中末用相因之神。如壬辰日丑時子將,戌加壬,卯加辰,俱上克下,壬辰為陽日,卯陰不比,戌陽與幹比,取戌為用是也。亦名知一課,知其一不知其他之意也。
涉害
四課內有二三四上克下,或二三四下賊上,其中有兩神與幹俱比,或俱不比,並有三四課俱比者,則涉地盤歸本宮受克深者為用,為涉害課。中末用相因之神。地盤上十二宮之中各有藏幹,如寅宮藏甲丙戊,卯宮藏乙之類。凡算涉害淺深,神所臨之宮及神歸之本宮,雖有克賊,俱不入數,惟以地盤諸宮及宮中之藏幹賊此神者,計其多寡,以較淺深。如丁卯日寅時子將,醜加卯,亥加醜,俱下賊上,與幹比,醜要前行歸本宮,須曆辰宮乙、未宮乙、亥宮甲,受克三重。亥要前行歸本宮,須曆寅宮戊、辰宮並辰宮戊、巳宮戊、午宮己、未宮並未宮己、戌宮並戌宮戊,受克九重,故取亥為用。若受克淺深相同,則視相同之神臨于地盤何位,取臨寅申巳亥孟上神為用,為見機格。如丁巳日辰時亥將,酉加寅,未加子,各受克五重。酉在孟上,取酉為用。若無孟上神,取子午卯酉仲上神為用,為察微格。如己酉日午時寅將,巳加酉,卯加未,各受克六重,巳在仲上,取巳為用。
遙克
四課無上下克賊,取上神克幹為用,為蒿矢。如無上神克幹,取幹克上神為用,為彈射。皆為遙克課。中末用相因之神。如有神克幹,又有幹克神,則取克幹者為用。若克幹、幹克有二神,依比用法。如俱比俱不比,依涉害法。如壬辰日寅時巳將,四課無上下克賊,取戌遙克幹為用。壬申日亥時寅將,四課無上下克賊,壬遙克巳,取巳為用是也。
昴星
四課上下無克賊,又無遙克,取酉上下神為用,為昴星課。陽日取地盤酉上神,為虎視轉蓬,中傳支上神,末傳幹上神。陰日取天盤酉下神,為冬蛇掩目,中傳幹上神,末傳支上神。如戊申日卯時辰將,陽日取地盤酉上戌為用。丁醜日辰時醜將,陰日取天盤酉下子為用是也。
別責
四課不全,只有三課,無上下克賊,又無遙克,別取一神為用,為別責課。陽日取幹合上神,如丙日合辛,辛寄戌,以戌上神為用,中末俱幹上神。陰日取支三合之前一神,如醜日合巳酉,以醜前巳為用,中末亦幹上神。如丙辰日酉將戌時,丙日合辛,辛寄戌,以戌上亥為用。丁酉日卯時醜將,以酉前醜為用是也。
八專
四課干支同位,止有兩課,無上下克賊,不論遙克,取陽順陰逆第三神為用,為八專課。陽日從幹上陽神順數三位為用,中末俱幹上神。陰日以支上陰神逆數三位為用,中末取幹上神。如甲寅日辰時醜將,陽日從幹上亥順數三位,以醜為用。丁未日子時酉將,陰日從支陰醜逆數三位,以亥為用是也。
伏吟
天盤十二神各臨地盤本宮,為伏吟課。有克者,依元首、始入發用,以初傳之刑神為中傳,中傳之刑神為末傳。無克者,陽日取幹上神為用,為自任格。陰日取支上神為用,為自信格。中末亦用刑。惟丁卯、己卯、辛卯三日,卯為初傳,卯刑子為中,子不可複刑卯,以子之沖神午為末傳。若初傳為自刑,陽日取支上神為用,陰日取幹上為用,仍取中傳之刑為末傳,為杜傳格。惟乙丑、乙亥、乙酉、乙未、乙巳、乙卯六日雖系陰日,亦取支上為中傳,以用起幹上,中傳不須複歸幹上也。若中傳又值自刑,以中傳沖神為末傳。如壬辰日幹上亥為用,值自刑,以支辰為中傳,又值自刑,乃以辰沖戌為末傳是也。
返吟
天盤十二神各居沖位,為返吟。有克者,依元首、始入、重審、比用、涉害法為用,中末用相因之神。如庚戌日寅時申將,庚克寅為用,中末申寅是也。
無克者,惟丁醜、己醜、辛醜、丁未、己未、辛未六日,醜日以地盤醜中癸水進合巳中戊土,天盤亥臨巳上,戊克亥,以亥為用,中傳支上神,末傳幹上神。未日以地盤未中丁火進合亥中壬水,天盤巳臨亥上,壬克巳,以巳為用,中傳支上神,末傳幹上神,為井欄射格。如辛醜日,醜中癸水進合巳中戊土,戊克亥為用,中末未辰。辛未日未中丁火進合亥中壬水,壬克巳為用,中末醜辰是也。
天將
三傳即布定,須布天將以參吉凶。天將者,貴人、螣蛇、朱雀、六合、勾陳、青龍、天空、白虎、太常、元武、太陰、天后十二位也。天將以貴人為首,貴有陰陽之別,順逆之分。先天陽甲起於子宮,乾生子水,子水生甲木,故陽幹起於子也。甲布子,乙布醜,丙布寅,丁布卯,戊布巳,己布未,庚布申,辛布酉,壬布亥,癸複布醜,以合處起貴。如甲日合己,己布未,未為貴人,余日仿此。此為陽貴,其不布午者,甲為君,居子,不敢與對也。癸不布子,而布醜者,不敢加於君也。辰戌不臨者,戌為鬥口,辰為鬥杓,為牢獄,故不臨也。後天陰甲起于申宮,申為坤方,又申,子水所生之地,故陰甲起申也。甲布申,乙布未,丙布午,丁布巳,戊布卯,己布醜,庚布子,辛布亥,壬布酉,癸複布未,亦以合處起貴。如乙日合庚,庚布子,子為貴人,余日仿此,此為陰貴。其不布寅,不重布申,不布辰戌,一如陽貴說。視所占之時,卯辰巳午未申用陽貴,酉戌亥子醜寅用陰貴。複視貴人所臨之地,臨地盤天門之前,則順行;臨地戶之前,則逆行。如甲子日醜將卯時,應用陽貴,甲日合己,布未,應於天盤未上起貴人,未臨地盤酉,應用逆轉,便於天盤未上布貴,午上蛇,巳上朱之類。又加乙丑日亥將寅時,應用陰貴。乙合庚,庚布子,應於天盤子上起貴。子臨地盤卯,應用順行。便於天盤子上布貴,醜上蛇,寅上朱之類,餘仿此。四課三傳,要視天盤上天將,一一布列。
陽貴之圖
戊 己 庚
巳 午 未 申
辰 酉 辛
丁 卯 戌
寅 醜 子 亥 壬
丙 乙 癸 甲
陰貴之圖
丁 丙 乙 癸
巳 午 未 申 甲
辰 酉 壬
戊 卯 戌
寅 醜 子 亥 辛
己 庚
遁幹
三傳四課年命上神之遁幹,應須備列。遁幹即按本日之幹分,如甲子日卯時居將,三傳戌申午,則午遁庚,申遁壬,戌遁下旬之甲。幹上子遁甲,支上戌遁申。年在寅,上見子,遁甲。命在辰,上見寅,遁丙是也。
六親
幹為本身,生幹者為父母,即文書。幹克者為妻財。幹生者為子孫。比干者為兄弟,即比肩。克幹者,陽見陰、陰見陽名官,陽見陽,陰見陰為鬼。三傳按此順列三位,年命亦須兼視。,
年命
本命,定位不移者也。如男命甲子,即以地盤子為命宮;女命乙丑,即以地盤醜為命宮。命上神將為坐命神將。
行年,遊行無定者也。男以丙起順數,女以壬起逆數。如男命甲子,以地盤丙寅為一歲;命丙寅,以丙子為一歲。女命乙丑,以地盤壬申為為一歲命,壬申以壬午為一歲。按視所數至某宮,即為年宮。年上神將,為值年神將。
以上為入門法,法盡乎此,無遺漏矣。自來壬書於入門法,均編歌句,歌格含糊,無一明晰,此故隱其術,使人未由問津,亦自炫其術,使人疑為異援也。今著此篇,法詳盡而語顯明,數千年之秘,昭然若揭矣。然明乎此,僅能傳課,未能斷事,須博觀後載諸課諸說,冥搜默悟,融會貫通,迨於臨占,又須凝心靜氣,未可率爾妄談。蓋課有顯明者易斷,有吉凶兩歧,禍福難定者,實亦未易窺測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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